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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扯情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20号

被告人阿某扯情,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63********,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农民,家住金阳县**乡**村**组**号。2006年1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阳县公安局刑拘在逃。2019年4月29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扯情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7月16日,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阿某扯情在已婚情况下,按彝族习俗迎娶了海某甲,但二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2004年7月左右,阿某扯情酒后到海某甲娘家提出离婚,双方协商海某甲赔偿阿某扯情5200元人民币。阿某扯情因赔偿金额过低与海某甲家产生了矛盾。2005年1月3日中午,阿某扯情在金阳县丙底乡赶集时,遇见了与海某甲同族的被害人海某乙。阿某扯情邀约海某乙等人一起在金阳县丙底乡中心校附近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阿某扯情同海某乙谈到与海某甲离婚一事时,发生争执。随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劝离。当日17时许,阿某扯情与海某乙再次相遇,并一路争执来到了距离金阳县丙底乡老乡政府约1.5公里处的小地名叫“扯比伯”的山坡处。阿某扯情捡起一块石头多次击打海某乙的头部,并用一根木棍插入海某乙头部,致海某乙当场死亡。后阿某扯情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4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海某乙系他人以钝器重物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大脑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扯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9月25日

附:1.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3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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