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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俄莫呷牛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阿俄莫呷牛,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81982********,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阿俄莫呷牛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阿俄莫呷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俄莫呷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8月份,被告人阿俄莫呷牛伙同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村,虚构耿某某姓名为“何五支”,被告人阿俄莫呷牛冒充耿某某姨妈,以介绍“何五支”与该村居民罗某某结婚收取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9月份,被告人阿俄莫呷牛伙同耿某某等人在江苏省丰县**镇**街,虚构耿某某姓名为“何五支”,被告人阿俄莫呷牛冒充耿某某姨妈,以介绍“何五支”与该镇居民李某某结婚收取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阿俄莫呷牛及同案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俄莫呷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俄莫呷牛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俄莫呷牛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阿俄莫呷牛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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