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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打机、吉某某莫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阿某打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2月1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月31日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莫,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打机、吉某某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阿某打机、吉某某莫、 “曲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经预谋后,来到成都高新西区**大道**号**小区。之后阿某打机通过攀爬方式进入**栋**单元**号房屋内,吉某某莫、“曲某某”在楼下望风。阿某打机在房屋内盗窃被害人曾某某所有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支天梭手表、一部华为手机及耳环等财物。后三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得款约 1700元。

2019年11月13日,警察在成都市拘留所将因他案正在执行行政拘留的阿某打机、吉某某莫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打机、吉某某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打机、吉某某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打机、吉某某莫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阿某打机、吉某某莫累犯情节、前科劣迹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对阿某打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吉某某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红旗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打机、吉某某莫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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