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阿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阿丁某某在该村自家后院播撒罂粟种子,并进行日常的施肥、洒水等管理。2020年4月份,阿丁某某从已开花结果的罂粟上采集汁液装在清凉油盒中。2020年5月9日12时许,阿丁某某家后院种植的罂粟被宁蒗县公安局蝉战河派出所侦查员查获,共种植有罂粟1387株,并从家中查获毒品鸦片可疑物36个(清凉油盒包装),称量后净重108.32克。经鉴定,检材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成分;经云南省丽江市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随机抽取的6株检材进行鉴定,该6株检材样品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丁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成
检察官助理:王子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阿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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