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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阴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2019年10月21日因贩卖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被松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从广东东莞监狱解回,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阴某某多年前和吸毒人员蔡某某(化名,另案处理)在一个唱歌软件上认识。2018年12月17日凌晨,蔡某某联系阴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蔡某某(微信帐号xiaoye**,微信昵称:“朵—动画设计 德国移民”)通过微信向阴某某(微信账号ywc**,微信昵称:“隂天”)转账人民币5500元。阴某某收到钱后向上线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包甲基苯丙胺,然后从湖南省株洲市将毒品送到广东省深圳市蔡某某租住的公寓。路上,蔡某某又应阴某某要求微信转账了500元饭钱给阴某某,阴某某将10包(约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蔡某某后,按照事先与蔡某某的约定,蔡某某朋友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扫描向阴某某支付了1000元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解回报告、解回通知书、罪犯提解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钟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阴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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