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巷**号,住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号楼**号。1998年因盗窃被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2019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本案)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9月15日,因余罪未判决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巷**号,住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本案)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9月17日,因余罪未判决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注册成立了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二人陆续在本市六城区开设14家泡脚店,利用免费给老年人泡脚吸引客源、出售保健品。2013年6月,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向泡脚老年人宣传“公司实体化、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需建设资金”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608436元。
2015年起,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隐瞒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周转的事实,采用与老年人签订《旅游协议》等的方式,非法集资25940元。2015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将记录公司收取款项、返本付息的手记账本全部烧毁。
2019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至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某某某、田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田
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人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审计报告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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