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三门峡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阴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阴某某到三门峡市**路与**路交叉口**电子城内,看到南侧柜台上放有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阴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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