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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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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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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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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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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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1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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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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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阴某某酒后驾驶黑N****8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教育高层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抽取血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85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阴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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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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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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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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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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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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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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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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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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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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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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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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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楠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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