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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12.10

拘 留

日期

2019.12.7

办理案件流程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阴某某酒后驾驶黑N****8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教育高层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抽取血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85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阴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并罚

备 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楠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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