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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阴某某、窦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府**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花园**号楼**室。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阴某某为使被告人窦某某等人与其合伙捕捞螺蛳,谎称已与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渔政执法)人员打通关系,可以在禁捕期从白马湖捕捞螺蛳。2020年3月16日下午,窦某某与王某某、彭某某根据阴某某的指示,各自驾驶带有吸螺机的捕捞船在淮安区运西河水域捕捞螺蛳,3月17日上午9时许,窦某某与王某某、彭某某在运西河水域捕捞螺蛳时被查获,现场合计查获螺蛳共2770公斤,其中窦某某被查扣捕捞船一条及螺蛳1287公斤,王某某、彭某某被查扣捕捞船一条及螺蛳1483公斤。经鉴定,窦某某、王某某、阴某某使用的吸螺机(机吸螺蚬设备)均为“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另外阴某某自称,其在2019年12月期间在白马湖水域使用吸螺机捕捞螺蛳共计1000余斤。

被告人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在立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的书证;

1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

1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1微信聊天记录、封湖禁渔宣传的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捕区、禁捕期适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主动至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窦某某实施本起犯罪时处于缓刑考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阴某某、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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