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8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店店长、财务人员,**山西省芮城县**乡**村**组,住本市小店区**路**巷**号院**单元**层**。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3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店店长,**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院**号楼**单元**号,住**。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阴某某、田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了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二人陆续在本市六城区开设14家泡脚店,利用免费给老年人泡脚吸引客源、出售保健品。2013年6月起,阴某某、田某某雇佣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为各泡脚店店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泡脚老年人宣传“公司实体化、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需建设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借款协议》、《旅游协议》并吸收存款。经鉴定,被告人某某某参与吸收存款1782.8376万元,参与华东五市旅游等变相吸收存款15.7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吸收存款277.1万元,参与辅酶Q10代言人等变相吸收存款3.54万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某某某主动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某某某家属主动退缴犯罪所得7.75万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3421****;被告
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354635****。
2.案卷材料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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