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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阳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村**乡**村委**组。被告人阳某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脱逃罪于2000年7月20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此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阳某以借被害人邹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利用事先偷记下来的手机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其微信零钱及绑定的工商银行卡资金12500元。其中1500元转入妻子陈某某微信名为“陈幼幼”用于还债;11000元转入自己微信名为“理解是万物的解药”的手机内,并提现到招商银行账户,后通过取款机取出后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阳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阳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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