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因不会在ATM机上操作转账业务便让被告人阳某甲帮忙,阳某甲在帮忙操作过程中得知王某某卡内有人民币(下同)10000多元后产生了偷钱的念头,便趁王某某不注意手机拍下了王某某的广发银行卡号和偷看到了该卡的密码。
2019年7月30日20,被害人王某某在宿舍里拿自己的手机让被告人阳某甲帮忙下载电影便去洗澡,阳某甲趁机用王某某的手机以短信验证方式登录了王某某的支付宝,并通过发送到王某某手机上的银行短信验证码绑定了王某某的广发银行储蓄卡。阳某甲通过王某某的微信联系游戏软件“明珠轩辕”客服沟通好购买游戏账号后,阳某甲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向游戏客服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了5500元。在确认能够登录“明珠轩辕”游戏账号后,阳某甲删除了王某某手机里的支付宝转账信息、银行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并拉黑了游戏客服。
2019年8月1日20,被害人王某某在宿舍里又让被告人阳某甲帮忙下载电影便出门了,阳某甲趁机在王某某的微信黑名单中拉回游戏“明珠轩辕”客服并询问好游戏充值后,又用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向游戏客服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了4000元。在确认“明珠轩辕”游戏账号已充值后,阳某甲删除了王某某手机里的支付宝转账信息、银行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并删除了游戏客服。
综上,被告人阳某甲冒用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信息绑定了支付宝,骗取了王某某银行存款9500元。被告人阳某甲家属于2019年8月8日积极退赔受害人王某某钱财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阳某甲在龙川县**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交易历史、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发银行个人活期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据;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甲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张、指认现场照片5张;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支付宝绑定他人银行卡,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他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甲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龙川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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