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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党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6年年底,被害人周某丙等六户经安仁县政府许可,在省道S212南侧天**组和**组搭界的空地上建房。被告人阳某甲以六户建房子会影响鱼塘、采光、风水、交通为由,多次组织阳长文、阳柳、陈秀珍、阳春梅等人在六户建房施工工地阻工,致使六户在下地基时被迫停工。经**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阳某甲扬言要六户“出点血”(出点钱)。在周某乙和凡某甲的调解下,阳某甲同意周某丙等人共出30000元便不再阻工。周某丙等人为了房子顺利建成,同意每户出5000元钱合计30000元给阳某甲,并通过周某乙和凡某乙将30000元交给阳某甲。阳某甲在收到钱后给了周某乙和凡某乙每人1000元。周某乙和凡某乙收到2000元钱后又将钱给了周某丙等人。过了一段时间,阳某甲要求周某丙等六户在屋后留出一条6米宽的马路,将马路硬化,为鱼塘护坡,交1000元合计6000元押金在阳柳处。此后,六户建房工程顺利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建房协议、押金条、《关于请求变更滨江国际商贸城项目安置方式的报告》、安仁县人民政府《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周某甲、阳某乙、凡某甲、刘某乙、欧某某、周某乙、凡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凡某丁、凡某乙、陈某某、龙某某、凡某丙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二)强迫交易

2017年,被害人何某某等人承包了安仁县**第*栋和第*栋的房屋建设。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阳某甲找到何某某等人意欲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为何某某等人供应建设材料(水泥、河沙、砖等),遭到何某某等人的拒绝。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何某某等人通过侯某某从安仁县****砖厂购进一车小砖。当侯某某运砖的小车准备进入工地时,阳某甲带领多人阻止运砖的小车进入工地,并强行要求将砖卸在工地外。为确保工地的顺利施工,何某某等人被迫答应了阳某甲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何某某等人供应建筑材料(沙子、水泥、砖),交易金额为194068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阳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犯罪线索交办核查通知、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合同、收据、资金用量表、发票及出库单等;

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吴某某、侯某某、阳某丙、刘某甲阳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一段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为手段,向被害人周某丙等人勒索30000元;以阻工相威胁,强买强卖商品,交易金额为194068元,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的28000元赃款已上缴国库。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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