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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00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街道***社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9时许,衡阳**运输有限公司向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关于阳某甲驾驶湘 DB****中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的情况报告,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核实:被告人阳某甲驾驶牌号为湘DB**** 中型普通客车于2020年6月2日13时20分许在衡南县省道*** 线**镇**煤矿路段超员达126%(核载:19 人,实载: 43 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阳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阳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官助理:黄星星

                                    2020年92

附:1、被告人阳某甲(联系电话:138757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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