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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阳某甲,曾用名阳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阳某甲酒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冷水滩区传芳路于金竹路交叉路口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后将阳某甲带至凤凰园交警大队并对其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8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联系电话155814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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