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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阳某乙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先后在漳州市龙某某荣兴小区店面千源医药店门口、绿贝尔早教园门口、荣兴小区东方石材店门口、东屿村东屿街废品回收店附近,共同盗窃被害人林杰鑫等人的14辆电动车的电池共计62粒,后将盗得的电动车电池用绿色上海豪爵牌电动三轮车转移,藏匿于漳州市龙某某店上花园三幢地下停车场,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电池62粒价值共计人民币4031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在漳州市龙某某店上花园1幢3单元161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三轮电动车、赃物电动车电池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电动车相关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吴某某、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龙某某发区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1辆、螺丝刀1把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扣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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