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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阳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株洲县,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株洲县,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阳某乙伙同被告人阳某甲携带钢锯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水木阳光里小区售楼部地下车库工地,将存放在该工地的成捆电缆线进行切割,窃取该工地恒飞牌电缆线约100米装上车开车逃离现场。

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所起作用、所处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733****、173366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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