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林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3069,汉族,文盲,农民,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阳某某持橙色手电筒和一个蛇皮袋,利用到本村阮家湾自家水稻田引水灌溉的时机,在田边捕捉野生蛙类动物。当晚23时许,当被告人阳某某持手电筒捕捉蛙类动物时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被告人阳某某当晚捕捉的野生蛙类动物共36只,全部为活体。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告人阳某某捕捉的36只野生蛙类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中2只为沼蛙,34只为黑斑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清点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放生笔录、户籍证明;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其子邹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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