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阳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桂林市秀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在桂林市**路**小区门口向被告人阳某某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了一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12克)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曦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住桂林市秀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