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阳某某在祁阳县浯溪镇、下马渡镇境内贩卖毒品3起,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2.86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85克。
1、2019年9月20日14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阳某某需要购买500元毒品,约定在祁阳县浯溪镇长虹街道办事处长益村13组附近交易。下午15时许,两人见面后,罗某某拿出500元交给阳某某,阳某某将毒品“麻古”七粒,毒品“冰毒”一小管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着交给罗某某,两人完成交易后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在阳某某身上搜得毒资500元及部分“麻古”、“冰毒”;罗某某将购买来的“麻古”、“冰毒”藏在湘******的汽车副驾驶车门下方储物格中,后被民警从该车搜得“麻古”七粒,毒品“冰毒”一小管。
2、2019年9月19日上午,吸毒人员罗某某与被告人阳某某电话联系购买200元毒品,两人约定来到下马渡镇汤家岭村桥边,罗某某将200元交给阳某某,阳某某将毒品麻古、冰毒交给罗某某;
3、2019年9月19日19时许,在祁阳县下马渡镇枫林铺村桥边,杨某某用200元现金从被告人阳某某手中购得“麻古”两粒,毒品“冰毒”一小管。
2019年9月20日,祁阳县公安局当场抓获被告人阳某某和罗某某时,搜出0.85克白色晶体冰毒和2.86克红色颗粒(含一绿色颗粒)麻古。经检验:红色颗粒(含一绿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贩卖冰毒0.85克、麻古2.86克,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阳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_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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