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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赛**村**组**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原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楼下的Q房网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工作。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阳某某虚构事实,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深圳户口,借口办户口需要各种费用,先后骗取了此前认识的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37224.26元、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9600元,所骗财物均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阳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及微信聊天、转账交易记录截图、社保缴费明细表、入职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阳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阳某某量刑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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