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阳某某在网上花钱买了个“box_202**”微信号,取昵称为“湖北荆州某某某”,然后在网上下载一些卖小龙虾的视频和图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卖小龙虾的广告。然后等有人看了朋友圈后主动来添加“box_202**”微信号,与阳某某聊买小龙虾的事情,阳某某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和买家谈好价格,然后要买家先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账到“box_202**”微信号上,第二天再发货。实际上阳某某并没有小龙虾发货。等买家转钱后就将买家的微信号拉黑,不再联系。自2019年5月份以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实施诈骗8起,骗得人民币814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3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小石头”的宋某某(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400元。
2、2019年5月21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唐某”的李某某(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560元。
3、2019年5月25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A鲜果缘水果一某某”的杨某某(隆回县**镇**村*组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500元。
4、2019年5月28-31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食味天城1538875****”的马某某(贵州省威宁县**街道**经商)的买家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030元。
5、2019年8月24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小厨师***”的买家郭某某(安徽省舒城县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920元。
6、2019年8月14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A雷某”的雷某某(内蒙古阿拉善盟经开区*****菜馆经商)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598元。
7、2019年5月22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A诚信赢**”的买家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660元。
8、2019年6月1日,阳某某利用“box_202**”微信号对微信名为“冯某”的买家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湖南省公安厅明传发电及附件、微信交易记录、受害人被骗情况统计表、退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其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云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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