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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81********,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住**路**号**单元502户,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一次退查,2020年4月20日一次从报,2020年3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阳某某以到华某某老家帮忙为由找曾某某借车,目的是想将车子骗来当掉换钱。阳某某从华某某老家回衡阳后,2019年3月9日,找人用自己的照片伪造曾某某的身份证,当晚开曾某某的车到龙宇寄卖行,冒充曾某某签订寄卖协议书,寄卖了曾某某的日产天籁型汽车(车牌为湘******)得款20000元,被其用于网上赌博和日常开销。案发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发还给了曾某某,曾某某将该车卖至广西南宁市,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鉴定该车的实际价格。案发后,阳某某退还给龙宇寄卖行的刘某某12000元。2016年6月24日,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阳某某指认用假身份证冒充曾某某寄卖车辆的地点,被寄卖的车辆照片,曾某某找人伪造的身份证照片,寄卖行刘某某转账20000元给阳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价格43800元)、阳某某退钱9000元给刘某某的微信记录,以曾某某名义签订的寄卖协议书、寄卖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曾某某本人身份证照片、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2、辨认笔录。3、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爱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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