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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489号

被告人阳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8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6日、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阳某某伙同韩某甲、田某甲、田某乙、谢某某、包某某、韩某乙、韩某丙、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韩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段**楼的**有限公司**分公司**部(以下简称**)工作。**营业期间,向客人提供“筋络”(手淫)、“皇上皇”(口交)等消费项目,为此招募了多名妇女担任女技师,分配给每个女技师1个工号,其中超过17名女技师是从事“皇上皇”项目的卖淫女。“陈某某”是**的老板;“韩某丁”是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韩某甲是主管,主要负责日常管理;田某甲、田某乙、谢某某、包某某、韩某乙、韩某丙是部长,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消费项目,并通知钟房安排女技师;袁某某是收银员,主要负责收钱和通风报信(有警察检查时按灯通知);张某某担任**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财务工作、计算女技师等员工的工资收入;刘某某是钟房员,主要负责管理安排女技师上钟、记录女技师上钟情况等;阳某某负责培训女技师口交等技巧。2018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民警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韩某甲、田某甲、田某乙、谢某某、包某某、韩某乙、韩某丙、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起获消费卡6张、技师钟数表15张。2019年2月26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广场**超市门口抓获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韩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19年9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案卷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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