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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0日 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村**村**组,2015年6月13日因卖淫嫖娼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段某某、阳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3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补查重报;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4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多次单独或与被告人段某某一起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南河等地实施盗窃。

一、被告人阳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南河等地采用撬坏窗户防护栏翻窗入户盗窃财物十五次,分别是:

1.2018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京路玉树家园**号**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元,苹果平板电脑一部(被害人无法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被其在成都一地摊处销赃6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都市春天**栋**楼**号,采用撬开后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0元,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五粮液酒4瓶,茅台酒2瓶。后嫌疑人杨某某将被盗一枚戒指、一对黄色耳环销赃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新华街“左右银饰”店郑某某处,销赃1000余元被其挥霍。四瓶五粮液白酒、两瓶白酒被嫌疑人杨某某销赃至老城蜀门市场一地摊处,所获2800元脏款被其挥霍。

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20000元、放在卧室衣柜的戒指一枚(无法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黄色耳环一对(无法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四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价值:3600元)、两瓶白酒(无法做价格鉴定),2条大重九香烟。

3. 2019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两江嘉苑**栋**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00元,银手镯一个。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害人陈述在卧室被盗现金1000元,两个玉镯子(价值7000元)、一条金项链(价值1000元)、一枚金戒指(价值1000元)、两对金耳环(价值2000元)、一对金耳钉(价值400元)。

4. 2019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依达景苑**栋**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盗窗翻窗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灰色双肩包一个,银色项链一条,玉石一块,金黄色叶子一个。

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5000元(注:一元小票未开封)、现金5000元(面额100元)、8寸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玉石手镯一对(价值5000元)、茅台酒两瓶(价值1600元)、五粮液一瓶(价值700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500元)、黄金戒指两枚(价值6000元)、黄金叶子一片(价值300元)。

5.2019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体育场社区成都路10号外运公司**单元**楼,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妹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4瓶汾酒,2瓶剑南春,店小二白酒2瓶。

被害人陈述被盗四瓶汾酒(经鉴定价值:432元)、两瓶剑南春(经鉴定价值:656元),1元、5角硬币,冤大头银元等。

6.2019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敬国路江南怡园**号**单元**楼**号,采用翻窗进入被害人袁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800元,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4000元,钻戒一枚。

7.2019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金龙二区C栋**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供述在翻找财物过程中房屋主人突然回来,未盗窃到任何物品便逃离现场。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盗一块翡翠观音玉,一块黄色双狮手表。

8.2019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翡翠城一期**栋**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500元,盗窃项链1条后卖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新华街“左右银饰”店获赃款1000余元,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不记得具体销赃地点。

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被盗现金22300元、一台银色戴尔笔记本电脑(报案人无法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一条黄金项链(报案人无法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一枚戒指。

9.2019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莲花路**号**栋**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00元,记不清具体什么首饰,将盗窃首饰销赃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新华街“左右银饰”店8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

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盗现金600元,铂金项链一条,戒指2枚,手镯一对,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

10.2019年2月中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南苑春天**栋**单元**楼**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戒指一枚销赃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新华街“左右银饰”店1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9年2月12日会老家,19日回来后发现被盗戒指二枚(被害人无法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佛珠手链一串。

11.2019年2月26日 18时许,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泰丰苑**栋**单元**号,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外户放风并接应,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茅台2瓶,女士手表一块,银灰色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银灰色项链一条,玉石一块。(破案后,被盗窃浪琴手表被追回,一枚银灰色戒指被追回、一条银灰色项链被追回、一块玉石被追回、一瓶茅台白酒被追回、另一瓶茅台白酒被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卖至蜀门市场地摊处,所得2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盗金色浪琴手表一支(经鉴定价值:5925元)、一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298元)、两条银灰色项链(被害人未能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一块玉石(被害人未能提供发票,故无法做价格鉴定),茅台酒5瓶,相机一部,手链2条,戒指2枚,翡翠吊坠一个。

12.2019年3月7日19时,被告人阳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开云世家1期**栋**单元**号,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8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放在主卧室的2500元现金被盗。

13.2019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恒星城一期5栋**单元**楼**号,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外望风并接应,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用撬开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戒指一枚,吊坠一个销赃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新华街“左右银饰”店,得赃款1000余元,赃款被其二人挥霍。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盗手链,耳环,吊坠。

14.2019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恒星城1期**栋**单元**楼**号,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外望风接应,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用翻窗进入被害人贯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五粮液酒一瓶、郞酒一瓶,纪念币、硬币两手捧,酒销赃到老城蜀门市场一地摊处,获得500元赃款被其二人挥霍(破案后,硬币、纪念币若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被害人贯某某陈述被盗走其橱柜里的四瓶五粮液(经鉴定价值:900元),两瓶朗酒(经鉴定价值:268元),红酒两瓶,卧室抽屉里的各种纪念币、硬币等财物。

15.2019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永安巷106号**栋**单元**楼**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用撬断防护栏翻窗钻入被害人王某某家房屋内并反锁房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300元,纪念币金色20多个、银色几个,银色项链一条,金色项链一条,粉色苹果迷你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数码相机一部,黑色笔记本 一台,粉色苹果6s手机一部。除现金被其挥霍,(破案后除现金被其挥霍,其余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盗走现金4000元、二条彩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一条为1647元、一条为1398元),一条铂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446元)、一条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1942元),一条彩金手链(经鉴定价值:2255元),一部电子书(经鉴定价值:1499元)、一部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8390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7988元),五盒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335元),苹果6s手机一部。

二、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去盗窃情况下怕杨某某被抓或被伤主动跟随参与作案4次,均起到了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作案小区外望风接应和转运、窝藏盗窃财物的作用。分别是:

1、2019年2月26日 18时许,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泰丰苑**栋**单元**号的被害人李某某家被盗案。

2、2019年3月12日19时许,住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恒星城一期**栋**单元**楼**号的被害人王某某家被盗案。

3、2019年3月12日19时许,住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恒星城**期**栋**单元**楼**号的被害人贯某某家被盗案。

4、2019年3月17日18时许,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永安巷**号**栋**单元**楼**号的被害人王某某家被盗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阳某某刑事判决书,段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对部分盗窃无法鉴定的承办说明; (2)证人张某某证言;(3)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贯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部分被盗物品价值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某某辨认销赃人员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害人辨认被盗物品照片,发还清单。(7)现场指认、辨认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坏防护栏翻窗入户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起诉金额为被告人供述盗窃现金(10300元)加被告人阳某某已确认的部分被盗物品鉴定金额(48547元)加部分被证实销赃金额(收赃人郑某某证实最低金额4700元),合计63547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次系列入户盗窃案均由被告人阳某某实施或起积极、主导作用,系该系列盗窃案主犯,被告人阳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其到案后陆续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同罪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系列盗窃案的恶劣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7年至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其虽未明确分得赃款、赃物,但其多次为阳某某盗窃把风运赃,并与阳某某同吃同住共同挥霍,被告人段某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段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天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郑某某退赔赃款10000元,现由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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