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2********,汉族,文盲,无业,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南康区**坊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5时许,被告人阳某某步行至南康区**镇**区安置点金龙社区13栋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航母导弹牌电动三轮车,利用座包下的车钥匙启动该车后径行骑走并用于运货。案发后,该车被民警依法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龚某某。经价格认证,被盗的航母导弹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673元。
2020年5月18日11时16分许,民警在南康区**街道**路思维经典理发店门口将阳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阳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航母导弹牌电动三轮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龚某某航母导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76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一般累犯情节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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