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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48号 

  被告人阳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5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组13号。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去至本市**街道**塘**巷**号,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S8****号牌汽车内,盗走现金1630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4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东城街道温塘石羊街中环网吧将被告人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某某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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