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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49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以来被告人阳某某以要求解决其退伍优抚待遇为由,多次串联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等人到北京上访,隆回县**局、**镇政府等部门针对阳某某提出的上访诉求,多次进行答复,告知其不符合规定,不能享受退伍优抚待遇。2013年以后,被告人阳某某又以解决其退伍优抚待遇和其妻子戴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多次串联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等人到北京上访,隆回县**局、隆回县****院、**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进行答复。2015年5月13日,阳某某等人与**镇政府签了息访协议,阳某某同意息诉罢访,随后阳某某又反悔,仍多次以要求解决退伍优抚待遇等为由,串联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等人到北京上访,并与其余上访人员纠集在**镇赶集日在**街上的**大药房门口商量如何上访把事情闹大,以此逼迫政府解决其上访诉求。

其中,阳某某自2010年10月以来持续十多次到北京市**局等单位越级上访,要求**镇政府解决其退伍优抚待遇、其妻戴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进京上访开支、进京上访误工费等,其中到**地区、**地区非正常上访6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查处3次,被北京市**地区分局**大队训诫3次。**镇政府为阳某某上访接访开支共计人民币72050元。**镇政府工作人员接访过程中,阳某某等人多次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4800元,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辱骂荷香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1日,阳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大队对阳某某进行训诫。

(2)2013年3月30日,阳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大队对阳某某进行训诫。

(3)2013年11月21日,阳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大队对阳某某进行训诫。

(4)2014年9月3日,阳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5)2015年5月13日,阳某某与**镇政府签订息访协议,阳某某同意息诉罢访,随后**镇政府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救助阳某某35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15日,阳某某仍纠集刘某乙范某甲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6)2016年2月29日,阳某某等人赴长沙到**等部门上访,**镇工作人员闻讯前往接访,阳某某等人拒不服从劝返安排,要求政府支付车费补助,**镇工作人员被迫答应给阳某某等人每人支付300元人民币车费后,阳某某等人才答应和工作人员回隆回。

(7)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阳某某串联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等人以全国“两会”期间赴京上访为条件,向**镇党委、政府索要钱物。为了做好全国“两会”特护期间的稳控工作,肖某某等人亲自上门慰问,送给阳某某等人大米、植物油等物品,劝阳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不要结伙去北京上访。当时,阳某某等人表示不去北京上访。2017年2月27日,阳某某又纠集**镇的曾某某、阳某某和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等人一起赴京上访。闻讯后,肖某某等人闻讯到**火车站做阳某某等人思想工作,在劝阻过程中,阳某某等人态度极其恶劣,不停辱骂干部,并和**镇刘某丁一同摔下楼梯,致刘某丁受伤。

(8)2017年6月5日,阳某某再次纠集刘某甲、刘某乙赴京上访。**镇刘某丁和聂某某等人到北京接访并做思想工作,劝阳某某等人回去,做了11天工作未果。阳某某要求书记、镇长来北京接并答应他们的诉求才肯回来。**镇丁某某赶至北京做其思想工作,阳某某等人拒不服从劝返安排,要求政府支付生活补助,丁某某被迫答应给阳某某等人每人支付1500元人民币生活补助后,阳某某等人才答应回去。

(9)2017年12月19日,阳某某等人因不满政府不重视阳某某等人诉求,为引起相关部门重视,阳某某遂纠集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以及**镇的阳某某、**镇、**镇以及**镇等乡镇的6人,阳某某等12人集体到**非正常上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对阳某某进行训诫。2018年9月23日隆回县公安局对阳某某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10)2018年9月15日,阳某某纠集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刘某丁、刘某丙以及**镇、**镇、**镇、**镇以及***镇等乡镇共20余人,在隆回**站聚集一起去邵阳然后去武昌坐火车到北京上访。肖某某闻讯后带领干部到隆回做阳某某的思想工作,他对肖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并坚持要去北京上访。在劝阻过程中,阳某某将肖某某的手咬伤。阳某某、刘某甲二人仍坐车赶到北京上访,直至9月22日肖某某等人才将阳某某等人从北京劝返回隆回。

(11)2018年12月9日,阳某某纠集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等人去北京上访,**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北京接访,阳某某等人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声称要去非访登记,要求镇政府支付上访开支、生活费,**镇政府工作人员被迫答应给给阳某某现金补助3000元人民币,其他每人2000元人民币,阳某某、刘某甲等人才跟工作人员回到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工作说明、情说明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通话详单、息访协议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刘某丙、黄某某、孙某某、刘某丁、郭某某、范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串联他人集体非访,并以进京非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多次强行向荷香桥镇政府及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刘某甲、刘某乙、范某甲、刘某丙、黄某某、孙某某、刘某丁、郭某某、范某乙、李某某。

4.被害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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