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208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村**村民组。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6日至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与朱某某是邻居,双方曾因土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8年3月10日下午,朱某某在位于双峰县荷叶镇永镇村樟树村民组自家门口砍树,阳某某看到后认为朱某某砍的树不是朱某某家的,而是自己家的,于是上前阻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阳某某与朱某某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胸部,导致朱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38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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