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盖州市东城办事处李某甲家门前,因怀疑其父亲多年前死因与李某甲有关,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和厮打,阳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甲的头部及面部,造成李某甲面部及眼眶受伤的后果。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损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博
检察官助理:李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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