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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811979********,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告诉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J6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高某某**大道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隧道入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单方倒地,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婷

2019年8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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