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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镇**村民委***中队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5日经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8时30分,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称:一辆皮卡车撞到了***号的高压线,请你们交警来处理。接到报警后兴街中队民警立即出警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云H*****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阳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但阳某某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2019年9月16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阳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处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7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查询件、现场查获照片等;

2.证人证言;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阳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40493****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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