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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9********,仡佬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本县**镇**社区。2008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3****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某、黄某某、冯某某、马某某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玉银桥沿遵义路、河滨路、桂花路往道真自治县中医院方向行驶,到达中医院附近马某某下车后,阳某某又驾驶机动车搭乘王某某、黄某某、冯某某沿桂花路、民族路、育才路、遵义路途经玉溪小学、玉溪中学、曙光小学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后山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中段400米(小地名:后山路口)时,与人行道上的行人朱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架,朱某某报案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玉溪派出所将阳某某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4月18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呼气式酒精测试、抽血取证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社区,联系电话:173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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