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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仁县**镇,现住安仁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7时55分左右,被告人阳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仁县**乡“安仁大众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阳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阳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17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854号、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855号;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检察官助理:李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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