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06月3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阳某某驾驶牌号为湘NG90**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市人大加油站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阳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738792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及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抽血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阳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