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阳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胡某乙沿隆回县***镇**公路由***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村*组陡坡急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湘******二轮摩托车驶出路面,翻至路外高坎下,造成胡某乙、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5月9日,胡某乙经隆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阳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诊断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胡某甲,肖某某,彭某甲,邹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7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胡某甲,肖某某,彭某甲,邹某某,彭某乙。
4.鉴定人:李某某、谭某某(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5.被害人:胡某乙,男,隆回县***乡***村**组**号,妻子肖某某联系电话:158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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