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3291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地贵阳市乌当区**号。2018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7********,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路**号,现住地贵阳市乌当区**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与2019年3月8日两次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与2019年4月8日两次将本案重报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阳某某与张某某、田某某共同注册成立了贵州**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会员信用卡额度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后期为经营需要,被告人阳某某等人又陆续注册成立了贵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阳某某系**实际控制人,该四家公司主要通过业务员宣传,并以股权投资、信用卡业务、现金投资业务为名,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吸纳会员将个人资金或信用卡额度交**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主要用于对外借款、保证金缴纳等,**投资有限公司所吸纳资金由陶某某进行收取及管理。
经鉴定,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共向42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34.2万元,造成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076.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投资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二、被告人阳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李某某、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四、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五、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19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司法会计鉴定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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