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庄**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板山村,由被告人阳某某驾车接应,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屋外望风,肖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剪开窗户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的家中,将唐某某放于房间卧室的现金49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268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和各类白酒盗走。部分白酒销赃得款3000元,黄金戒指销赃得款900元,所得赃款三人平均分配。案发后,部分被盗白酒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现均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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