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阳某某、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在曾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的教唆下,由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在淘宝上接单,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负责发货。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于2017年5月份得知上述精密管系枪支配件后仍利用淘宝店铺继续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阳某某销售精密管34根、被告人胡某某销售精密管400多根。被告人阳某某将被告人胡某某销售精密管的订单信息发给曾某某,再将曾某某提供的发货单号转发给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被告人胡某某销售了100多根精密管。

2017年5月,李某某(已判刑)从被告人胡某某淘宝店铺里处购买了气枪配件精密管并组装成气枪。经鉴定,该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6.31焦耳每平方厘米。

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于2018年2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阳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订单信息、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2013

附:

    1.被告人阳某某(联系方式186********)、胡某某(联系方式188********)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值班律师记录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