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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易某某系夫妻。2017年2月20日至5月22日期间,阳某某利用他人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杨某丁在微信上聊天。阳某某虚构自己是外地嫁入城步的妇女身份,在易某某的帮助下取得了杨某丁的信任。随后阳某某、易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以想离婚并与杨某丁处男女朋友为借口,多次骗杨某友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骗得人民币9140元。

被告人阳某某、易某某到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杨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及照片;6、微信转账、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易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阳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易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佑良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内里村五组18号。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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