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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刘某甲等12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51号

被告人阳某某(绰号“某哥”、“某保”),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社**街**巷**号)。2001年10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200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村**出租屋)。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村大道**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某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村**新村**座**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绰号“朱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名门**轩**栋***房)。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街**巷**号)。2017年10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和**区**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村**出租屋)。2012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办事处**村**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宁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住宿***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绰号“董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村**小组**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粟某某、颜某某、朱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阳某某、朱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和招募门头、赌场工作人员、赌客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一带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形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阳某某、李小军是赌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伙同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等人在赌局中担任门头,在每场赌局结束后均分水钱牟利。被告人粟某某、颜某某是赌场的荷手,从每把赌局中抽取水钱,当水钱到达一定数额后由被告人朱某乙清点后交给被告人刘某丙保管。被告人肖某某、刘某丙同时专门在该赌场内为门头、赌客放数,为门头、赌客提供参赌的现金流;被告人李某甲则负责从东莞市介绍门头、赌客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朱某丙负责看守赌场大门与打理赌场的杂务。

201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增城区永宁街新城市场一出租屋二楼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赌场股东被告人阳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以及赌场工作人员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粟某某、颜某某、朱某丙等11人,另抓获赌客16人,现场缴获赌资共人民币8万余元、赌具一批。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花园住宿8606房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乐平镇上坑村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宿舍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扑克牌、现金、手机等物证;

2.​ 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判决、释放证、裁判信息表、微信信息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

3.​ 证人彭某、罗某某、聂某某等17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阳某某、朱某甲、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颜某某、粟某某、李某甲、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6.​ 讯问视频、手机数据光盘、微信账户交易光盘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颜某某、粟某某、李某甲、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朱某甲、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颜某某、粟某某、李某甲、朱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阳某某、刘某丙、朱某乙、粟某某的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乙、颜某某、粟某某、肖某某、李某甲、朱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粟某某、颜某某、李某甲、朱某丙是赌场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朱某甲、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朱某乙、刘某丙、肖某某、颜某某、粟某某、李某甲、朱某丙均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依法扣押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7951元、手机12台(其中李某乙的手机另案提请处理),作案工具赌桌1张、红色塑料凳子8张、扑克牌52张,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5.《量刑建议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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