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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于2020年04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甲朋友吸毒人员阳某乙为妻子办理丧事期间,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阳某乙、廖某某(未到案)、雷某某(绰号“老斗”)、罗某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一、2020年4月10日晚,由廖某某出资300元,阳某甲和廖某某毒人员“眼镜”(未到案)处购买了一包毒品冰毒,后阳某甲伙同廖某某、阳某乙、雷某某在家中一楼客厅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二、次日11时许,由阳某乙出资400元,阳某甲和雷某某又从“眼镜”处购买一包毒品冰毒,后阳某甲伙同廖某某、雷某某在家中采取烫吸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15时许,阳某乙来到阳某甲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半个小时后,罗某某来到阳某甲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阳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住所两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阳某甲曾经故意犯罪;被告人阳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阳某甲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琳

检察官助理:黄星星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阳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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