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后报送至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月15日上午,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24岁)来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找到被告人阳某某,后二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阳某某呼喊亲友前来帮忙,并让其侄儿余某某(已判)回家取枪。余某某回到家中取出一把火药枪,并前往双方争执处,在村民张某乙家外与张某甲相遇,遂持枪朝张某甲射击。张某甲中枪倒地死亡。后阳某某、余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张某甲系生前遭受散弹枪击左胸部致心、肺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2018年11月10日,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伙同余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散页材料5张,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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