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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建平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阳建平,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社区********单元****号。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阳建平将被害人李某某(女,38岁)停放在成都市金牛区“陆家水果市场”1号门门口一辆面包车的驾驶台上挡风玻璃处放置的一部茶橘色OPPO牌FIND X2型手机(8+128G)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为4749元。

被告人阳建平于2020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阳建平具有前科、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威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建平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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