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阳定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0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10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于2013年8月15日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建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现住平江县**镇**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1日被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5年4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8年1月2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在平江县境内共同实施入户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约76978元,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伍市镇工业园公合村被害人王某某住宅,在被害人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80元。
2.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瓮江镇晋坪村被害人钟某某住宅,在被害人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7000元、彩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含黄金吊坠一个)。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2807元。
3.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从厨房窗户爬入童市镇翠阳村被害人张某某住宅,在被害人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700元、皮鞋一双、黄金项链一条(含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钻戒一枚。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5291元。
4.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撬门进入余坪镇泉源村被害人姚某某住宅,在被害人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撬窗进入三阳乡仙江村被害人毛某某住宅,在一楼小卖部盗得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香烟8条。
被告人刘建平、阳定国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8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两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定国、刘建平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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