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阳宁远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三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阳宁远,曾用名欧阳宁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邵阳市洞口县**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宁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宁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阳宁远对其朋友朱某甲谎称自己有关系,手上有指标,只要几万元的费用即可安排工作。朱某甲在得知朋友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刚从部队回来,需要找工作后,联系刘某甲与被告人阳宁远见面,被告人阳宁远自称可以帮刘某乙安排至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并解决政法干警编制,需要的费用为20万元,前期先支付10万元,工作安排后再另付10万元。被害人刘某甲信以为真,但为求稳妥,先将10万元费用转至朋友朱某甲的账上,再由其转交被告人阳宁远。之后,刘某甲不断催促被告人阳宁远落实刘某乙的工作。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阳宁远为拖住刘某甲、刘某乙,利用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湖南省编制委、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公共事务管理局的表格,盖好假章后将表格交刘某乙签字。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阳宁远以急需资金周转为借口,让刘某甲提前支付后期费用中的4万元,刘某甲将4万元转至朱某甲女儿朱某乙的账号,再由朱某甲转交被告人阳宁远。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阳宁远通过微信视频告知刘某甲,其已经将刘某乙的工作安排好,并且刘某乙将按出示的工资条上4280元的标准领取工资;次日,被告人阳宁远又以急用钱为借口,让刘某甲再给2万元,刘某甲让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阳宁远。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阳宁远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人民币16万元,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阳宁远于2020年9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阳宁远到案后,民警从其身上扣押现金53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阳宁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宁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宁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宁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之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 年12 月3 日

附:

1.被告人阳宁远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