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阳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阳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阳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阳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阳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阳某为非法牟利,先后注册多家“拼多多”网店,并聘请他人将购买来的假冒的波司登品牌吊牌、领标替换至其他品牌的羽绒服上,后通过“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的波司登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 万余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在其经营地点查获被告人阳某假冒上述品牌的服装,货值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羽绒服、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若干(照片)等;

2.书证:商标注册证、邮寄快递的记录、人口信息等;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阳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

6.电子证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拼多多销售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若干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