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阳国初,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国初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阳国初驾驶粤RP****号牌面包车,沿本市白云区106国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2468公里777米时,遇谭某某(案发时16周岁)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搭载石某某、刘某某沿106国道西侧路面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因阳国初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上述二车发生碰撞,致谭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石某某受轻微伤、车辆损坏。案发后,阳国初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阳国初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国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卉
附:
1.被告人阳国初现被羁押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武警医院)。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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