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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53号

被告人阳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00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街**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阳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隆回县**镇**超市门口,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路边的一辆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三轮电动的价值为人民币3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视频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周某某、罗某某。

4.被害人: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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