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6********,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9月13日,被告人阮某某伙同赵某甲(已判决)、赵某乙(已判决)、申某某(已判决)等人共谋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观音洞附近人家行窃,四人在路上与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相遇,阮某某等人遂持刀威胁,抢走曾某某、李某某现金59元及手表一块,后四人又轮流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致李某某怀孕并于1992年11月19日施行人流手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强行与妇女发生相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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